“挂名”易 “摘名”难 法院提醒别轻易挂名法定代表人

2021年11月29日 15:44:11 | 作者:许宸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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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言人”,虽然是身份的象征,但背后也隐藏着众多的风险。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老板,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将这一位置交与他人。

  那么作为无实权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想退出又该怎么办呢?来看一下江苏高院今天(11月29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武某、洪某、熊某三人共同发起成立了某纳米材料公司,熊某占股40%,武某、洪某各占股30%。《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武某被选任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聘任熊某的丈夫葛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葛某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在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亦未有证据显示葛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17年,葛某向该公司和三名股东分别发送电子邮件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某纳米材料公司未能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纳米材料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被武某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葛某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葛某名义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亦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葛某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葛某与某纳米材料公司并无实质关联,葛某不具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故法院判决某纳米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涤除葛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某纳米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辩称,因三名股东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定或决议,大股东熊某也没有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法人组织无法直接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二审法院认为,葛某作为公司股东配偶身份,并不导致其当然与公司产生运营、治理上的关联;葛某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与股东等协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并形成决议,故其诉讼请求有诉的利益。而法院判决涤除现法定代表人后,登记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某纳米材料公司的法定义务,不以意定为前提,对某纳米材料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运营、治理上或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基础,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质上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葛某仅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在公司任职、参与实际经营并领取报酬,亦对公司没有决策权,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其存在逃废债、规避执行措施嫌疑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性,其作为被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涤除相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法官提醒,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等职务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被采取执行措施,将可能会对挂名者采取限制措施,影响自身权益。“挂名”容易,“脱帽”难,谨防自带“紧箍咒”,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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