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手的房子与介绍不同 误导性消费法院判赔

2021年10月27日 18:34:05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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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可能在生活中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很多商品,在买之前商家吹得天花乱坠,还一个劲儿催促赶紧买,要不然就售空了。可等买到手之后发现跟之前介绍的完全不一样。张先生花几百万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于是他告到法院维权。今天,记者从南京玄武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2018年5月,南京一楼盘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有一间550万的商铺正以350万价格优惠出售,劝张先生抓住机会下手。张先生正好要买一个商铺做超市用,于是便付款买下了。几个月后才补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附有这处商铺的套型和位置图。可等到2019年2月份,张先生去接收商铺时,发现门宽只有1米,与购房时业务员介绍的1.8米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当年12月28日,房地产商同意退还350万元购房款。但至于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于是张先生将这家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99万元。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这个门涉及到购房者的利益的实现,门太小了就根本不能做超市用,属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该在出售时提示说明,但是开发商没有。原来的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有规定”。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在套型和平面图下签字了,但是房产公司没有在图纸上对门的宽度作特别的标注或说明,难以通过肉眼观察发现异常,因此这个合同条款是异常条款。法院还查明,被告的业务员在销售时告知张先生这处商铺门宽和样板间差不多,而且还催促“2天内付全款,后面会涨价”,在价差巨大,利诱明显情况下,张先生仓促间作出了购买的决定,因此构成了销售误导。此外,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但还是适用了《民法典》。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最高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之前法律有规定的用之前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张先生99万元利息。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商家要诚信销售外,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尽到审慎义务,看清楚条款等再签字,以免给自己造成麻烦。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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