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行团老挝车祸受伤男孩赔偿案 一审宣判赔偿14万余元

2021年10月21日 18:39:17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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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一辆载有44名中国游客的旅游大巴在老挝发生多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其中1名受伤男孩回国后多次入院治疗,但一直未获得赔偿。今天(10月21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有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该男孩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据了解,这起诉讼中的受伤男孩李明家住南京市江宁区,2019年8月19日江苏旅行团在老挝琅勃拉邦遭遇车祸时,李明还不满15周岁。

  在这起事故中,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大巴在琅勃拉邦倾覆坠崖,车上44名中国公民中,13人不幸遇难,31人受伤。李明的爷爷、奶奶、姐姐在事故中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李明被送回国内治疗。鼓楼医院影像检查诊断报告显示,李明全身多处骨折、积液等。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这一年多时间里,他多次入院手术、治疗。

  李明是经南京某旅行社招揽并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由苏州某旅行社具体安排,跟团前往老挝旅行。但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获得赔偿,于是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明的父亲)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家旅行社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1万余元。

  法院:采纳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主张

  庭审中,南京某旅行社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该事故涉及到车辆本身的问题和道路问题,应当由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赔偿。苏州某旅行社表示同意南京某旅行社的意见,同时辩称,该团是由南京某旅行社进行招揽,应该由其承担责任。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的潘翔律师接受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李明提供援助。

  潘翔告诉记者,报名旅行社参团出游遭遇车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提出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经与原告及其家长商议,最终确定以健康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损害系因老挝车辆的侵权行为所致,而老挝车辆系受苏州某旅行社委托,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应视为该旅行社的侵权行为。而南京某旅行社虽非本案直接侵权人,但旅游法第7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并未对赔偿性质作出限制,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采纳。

  判决:赔偿14万余元,返还医保支付款项

  经审核,李明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1万余元,除去医保统筹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法院认定其医疗费用为12万余元。潘翔告诉记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旅行社方面认定李明未构成伤残,主张不应支付,但法院认定李明系未成年人,且因事故致面部受伤,精神损害客观存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10月18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原告李明各项损失14万余元;两家旅行社连带返还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保统筹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9万余元。

  记者还了解到,此前潘翔作为法援律师,为江苏旅行团老挝车祸中来自江宁区的遇难者亲属提供援助,最终7名遇难者的家属与两家旅行社达成调解协议,共获赔465万余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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