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房,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2021年10月21日 14:36:48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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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却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这是何故?今天,记者获悉,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

  小芳和小华十几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但是之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到了201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调解书中也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另案处理”。

  几个月后,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即一套房产和一间车库,“房子是2014年买的,登记在小华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他在2018年的时候,竟然擅自将房子过户给了他的姐姐。”

  小芳认为,小华擅自处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根据小芳的计算,房屋和车库总价值的50%应该归自己所有,小华应当向其支付30余万元。

  “她去上海好多年了,我们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对于小芳的控诉,小华感到委屈。原来,2008年二人结婚生子之后,到了2013年,小芳就离开了扬州,前往上海工作生活,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经济也相互独立。

  2014年时,因为经济状况不允许,但是又考虑到孩子上学的问题,小华便和姐姐阿美商量,由姐姐出资,买一套房子给孩子上户口,等到孩子上学的问题解决之后,再将房子过户给姐姐。为了侄子,姐姐阿美也欣然应允。就这样,2014年,阿美、小华共同出资40多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加车库,其中,小华出资8万多元,剩余的钱由姐姐支付。

  房子买下来后,便登记在了小华名下,小华和小芳的孩子也随小华落户,顺利上了学。到了2018年,小华如约将房屋和车库过户给了阿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阿美也将购房时弟弟出资的8万多元还给了他,这笔钱,小华用来偿还债务及个人开支。小华认为,按照夫妻俩此前的关系和购房时的出资情况而言,这处房产并不能算是他的财产,更谈不上要和小芳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关于案涉房屋支付房款的收款收据、现金缴款单、POS机刷卡小票等证据显示,交款单位为小华、阿美以及小华的孩子,足以证明被告小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阿美系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且小华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8万余元。小芳主张案涉房屋均由被告小华出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本案中,原、被告自原告2013年去上海工作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经济相互独立,同时考虑现有证据关于案涉房屋的出资状况、购买时间等因素,依上述规定,可确定原、被告分居期间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小华陈述上述购房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系自行处分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李五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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