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宣判

2021年10月16日 17:02:53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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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纪某犯贪污罪、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纪某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原系某公司业务主办、副经理,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其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项目等方式,以业务外包费的名义,通过江苏某外包公司、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50.4020万元(其中109.1555万元系未遂)并据为己有,上述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活动。2020年以来,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安排多人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2021年3月1日,第三方平台将人民币58.4229万元转账至纪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后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抵扣纪某欠债,部分被陆续转账至纪某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结算平台利用他人银行卡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纪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贪污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纪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手段、情节,赃款的去向,以及目前的退赃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隋文婷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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