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年轻人工作繁忙,都没有时间带孩子,带孩子这件事大多数都交给了家中的老人。那么老人帮忙带孩子,可以要辛苦费吗?今天(10月14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在女儿女婿离婚后,外婆起诉要求支付照顾外孙的辛苦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010年10月,小苏与小李登记结婚。2014年8月,儿子李小某出生。因夫妻俩平时工作繁忙,李小某出生后便由外婆方某照顾日常生活。2016年2月20日,女婿小李向外婆方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2019年8月,小苏与小李发生矛盾分居,李小某随母亲小苏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小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小苏抚养。

孩子一直由方某负责日常生活以及上下学接送,但女儿、女婿未向方某支付分文辛苦费。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李小某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小苏辩称,承诺书由小李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小李支付,应系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小李辩称,其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李小某,其与小苏照顾岳父岳母,是一个相互照顾的过程,其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照顾李小某的劳务费。

法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小苏、小李有抚养能力,原告方某对李小某并无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小苏、小李请方某帮忙照顾孩子,小李以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自愿承诺向方某支付每月3000元的辛苦费,承诺人应当依约支付费用。《承诺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并未对出具承诺前方某照顾李小某也要给予相应的费用作出约定,故在《承诺书》出具前方某照顾李小某应属于自愿、无偿。支付辛苦费的期间应从2016年2月2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承诺书》虽由小李一人出具,但方某照顾的是小苏与小李二人之子,小苏对李小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亦应当支付该费用,故对小苏辩称劳务费系小李个人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由小苏与小李各向方某支付辛苦费8万余元。小李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