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自行给汽车加箱板,商业险不赔

2021年10月11日 19:35:40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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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多装一些货物,某物流公司自行给重型自卸货车加装了箱板,结果“超高”的货物碰到限高杆造成交通事故。今天(10月11日),南京中院公布了一起刚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就因为汽车加了箱板!

  2019年10月19日晚,某物流公司员工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溧水经济开发区某路段,在通过限高杆时,车上所载石块与限高杆碰撞后脱落,砸到许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许某受伤及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8日,交管部门对该起事故出具责任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许某不负该事故责任。许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伤残,故将陈某、某物流公司和车辆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肇事车辆是否存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加装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陈某、某物流公司辩称: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赔付。案涉车辆仅在车辆上加装了一层箱板,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能认定为改装,故不适用于商业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严重超载,其超载限额达394%,且车辆私自改装二层箱板,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比从交管部门调取的肇事车辆的照片以及该车辆行驶证的照片可以看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加装了一层箱板。该车加装箱板,车载货物的高度随之增加,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为车上所载石块与限高杆碰撞后脱落砸到许某驾驶的车辆,致许某受伤。某物流公司为重型自卸货车加装箱板,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许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次事故发生时,侵权人陈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致原告许某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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