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别人心存侥幸,认为坐火车逃票是小事,如果被抓到了大不了把钱补上就行了。其实并非如此,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中就有明确的规定,逃票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补票的,铁路部门可以要求下车。而恶意逃票的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处罚。
今天(10月9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发布,10月7日,就有一名恶意逃票的男子不仅被罚款了,还被拘留了!

10月7日下午4点多,民警在宿迁火车站出站口执勤时,注意到一名白衣男子一直紧紧跟着前面一名女乘客,当女乘客刷身份证走出闸机时,白衣男子立即尾随其后出了站。民警见状上前将他拦下。

这名男子起初支支吾吾,不肯正面回答民警的询问。之后不得不说出了自己逃票的实情,原来男子姓王,安徽人,在宿迁打工,当天返程回宿迁想要省点钱,于是耍小聪明,没有购买六安到宿迁的全程车票,而只是购买了六安站至合肥南站的车票,越站乘车到南京南站后,又无票换乘到了淮安东站,乘车到宿迁站后想偷偷混出站。

南京铁路公安处宿迁站派出所民警吕粟介绍,“我们在查询王某的乘车记录时,发现他于2021年10月1日前往六安时,用相同的手法,偷逃淮安(东)站至六安站的车票213元。”

因王某多次逃票构成恶意逃票,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追缴逃票款共计440元。民警提醒,《民法典》第815条明确规定了(上字幕):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因此,买短乘长是一种违法合同约定行为,不补票的,铁路部门可以要求下车。而构成恶意逃票的,不仅要罚款,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纳入征信系统限制乘车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涉嫌诈骗铁路钱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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