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可“信口开河” 南京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03日 16:34:40 | 作者:查多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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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促销大战即将开启,不少商家将“直播带货”作为重要的营销手段之一,直播中发布的信息要遵守内容真实、公平竞争等原则,否则有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惩处。近日,南京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该案是发生在2020年电商平台“618”大促销期间。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其某宝店铺进行视频直播带货,直播中,被告公司的主播将本公司的商品新风机与其它品牌的新风机进行横向比较,并在直播间进行了展示,使用了例如“不安全”“太笨重” “滤网更换特别麻烦”“他的滤网啊,说得难听点,就能把人砸死”等等负面评价来形容其它品牌产品。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对比的产品指向性明确,并且陈述的信息陈述不属实,诋毁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邵静娟说:“他说到了某个产品型号的名称,在行业内是可以很明显锁定到原告的产品的,即使是模型外观也是能够锁定到原告产品的,他使用的这些词语就不是客观的指标,明显是一些主观评价,主要是不属实,没有科学依据的。”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是同行业内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在无事实依据、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被告在其直播带货中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上述负面评价,对原告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诋毁的程度及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直播平台的诋毁行为,并在某宝APP直播平台上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除了诋毁竞争对手外,一些网络主播也曾因虚假宣传被罚。 邵静娟法官提醒,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带货主播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直播行为。“从这个案子来看,做同类商品测评和对比的时候,应该是局限于产品的性状、特征和行业内的指标做一些描述,但不能以主观的评价来对比同类产品,负面的主观的测评去诋毁同业竞争者,还是要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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