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数便捷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极大的空间,我们能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不同心情。但是有的人为报一时之气,在网络上随意编造故事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乃至人身攻击,这样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今天(9月25日),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吴某与周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同在一个班级群。平日里,吴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吴某经常向周某催要借款。一天,周某在他们的班级群发送word文档《傻子的故事》,故事以字母指代五个人物,讲述了一则大学同学之间因借贷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故事。
在描写故事过程中,周某附贴了隐去微信名的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同时对故事中人物X的描写有侮辱和诽谤的语句。吴某的女友黄某看后觉得故事中的人物X暗指自己,精神状态变差引起失眠,后去医院接受治疗。黄某认为周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周某拒不承认,黄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则认为自己写的故事没有明确针对任何人,原告完全是自己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班级微信群发送的由其写的涉案文章以字母指代五个人物,虽然被告没有指明五个字母分别代表谁,但是指明了人物关系,同时在讲述故事时附上了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此来证明故事的真实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头像,班级群中的成员可以识别涉案故事人物。被告在涉案故事中描写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由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某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班级群上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表示,如果在所发布内容中采取似是而非的、含沙射影的、同时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方式进行创作的,虽然不指明道姓,但是第三人能够通过作品中就人物的语言、行为、事迹、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的描述,将其指向现实中存在的具体人,则该作品即使没有指明道姓,也应当认为系指向现实中的具体人的,符合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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