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立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颁布实施17年来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会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于同化 摄影)
作为全国红十字会立法中结构较合理、条文最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设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58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表示,立法内容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又明确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做到总结与借鉴相结合,体现立法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围绕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条例》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作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近年来,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条例》把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此外,还规定了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表示,《条例》的这些规定,形成了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系统内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