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不备案 公安处罚没商量

2021年09月28日 15:14:12 | 作者:朱爱卿 周继坤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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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家竟然住了一个外地人,还没有到派出所登记备案。”9月27日20时许,一湖南人租住在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村居民杨某家中,结果房主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了。

  当天晚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白驹派出所民警来到辖区狮子口村例行检查出租房屋时,发现房主杨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两个月前,一个自称在狮子口工业园区智能家居公司打工的中年男子王某(湖南省邵东县人)来到狮子口村杨某家,见杨某家有间空房无人居住,并询问是否有房屋出租?房主杨某在既没有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租房合同,也没有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情况下,将该空房以年租金8000元租给王某居住。当民警问及房主对此行为有什么想法时,房主回答说:“我图省事,就没有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处罚”。经调查后,当事人杨某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在此,警方提醒: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检查力度,重点对出租房屋的房主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不仅如此,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房主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房东的刑事责任。因此,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房屋出租后,房东应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并具有审查的义务。房东不能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备案。这不仅仅是为了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各类灾害事故,更是有利于保护房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要及时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里面明确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租金等明细,减少纠纷问题,房东且具有监督的义务。要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发现承租人涉及、从事不法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租赁合同。

  3、房东在出租时一定要依法出租,千万不要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甚至明知“有问题”的承租人。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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