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获悉,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案件。一名被告人因藐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4年1月,颜某某在经营兴化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将该公司被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430袋21S棉纱、240袋32S棉纱(每袋25公斤)予以非法变卖,造成民事调解书无法履行。经鉴定,上述棉纱价值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明知棉纱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扰乱了司法秩序,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沈高轩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