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让渡购房资格 10年后价格暴涨反悔诉诸法庭

2021年09月24日 15:12:2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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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cecb48843840358df94f1f2aa764ff 35565144 2021-09-24 15:12:26 /a/20210924/39cecb48843840358df94f1f2aa764ff.shtml

  过去,一些单位有集资建房向员工出售,价格也比较优惠。十多年前,南京的彭女士与张某口头约定好,用张某的购房资格买房。可没想到,十多年后对方却不承认了。双方还为这套房子闹上了法庭。今天,记者从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2007年,南京的彭女士从亲戚处得知,张某有购买他们单位在栖霞区一处集资建房的资格,而张某本人并不想买。于是,通过亲戚介绍,彭女士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彭女士用张某的购房资格买下这套房,并支付给张某一定的费用。按照张某单位的规定,张某必须是共同购房人。于是,双方协商约定了彭女士占99%,张某形式上占1%,以后在办理产权证时再将份额全部转让给彭女士。在口头约定后,彭女士分4次向张某支付完了购房款60多万。2010年,彭女士顺利拿到了房子并入住了。可在2020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张某却反悔了。

  张某称,“彭女士没有买房子的资格,所以之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而且还当庭提出他曾向彭女士借款购房,在购房上留有彭女士的名字是作为今后还款的担保,双方是借款关系”。

  这10年来,彭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这处房屋内,并按时支付了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可苦于当时只有口头约定,彭女士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配合过户。

  法庭经过调查查明,当年由于这处集资房所处位置比较偏僻、配套不全、交通不便,所以当年很多员工不愿购买,都让出了购房资格,单位也默许这样的做法,而在当时口头约定的方式也很普遍。如今,十年过去了,这里大变样,房价已经是过去的8倍多。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副庭长林志栋介绍,“到法院诉讼前被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是双方合伙买房,但是到了法院诉讼以后,被告的抗辩理由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借款的担保,对于前后不一致的说法,法庭要求被告进行明确,作出合理解释,重大的交易过程按常理是不会出现不同的主张,但被告庭审中没有合理解释”。

  法庭结合房款的支付实际情况以及这十年来的真实居住情况,认定当初的口头协议让渡购房资格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表示,购房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因此要签订书面合同规避风险。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副庭长林志栋介绍,“购房务必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且还要查看产权登记手续。尤其是二手房屋,要要求卖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去打印一张房屋权属登记表,表上载明的信息是最新和最完整的,房屋有瑕疵也能看到”。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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