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弟合伙开店却闹掰 投资损失究竟算谁的?

2021年09月23日 11:53:04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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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亲戚合伙做生意本是件互利共赢的好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容易因为决策和利益分配引发纠纷。今天,记者获悉,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一对表姐弟合伙开奶茶店,因资金短缺、经验不足导致生意难以维持,表弟为讨要23.4万元的投资款将表姐告上法庭,而表姐声称借给表弟10万元开店,如今想要收回。双方均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究竟孰是孰非?法院会如何认定?

  2020年8月,晶晶与表弟小枫商量一起投资做生意,双方决定合开一家奶茶店。确定投资方向后,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晶晶经过朋友介绍,为联系加盟公司、人员培训、租赁商铺、店面选址、办理营业执照等事宜忙碌着。晶晶一边筹备店铺开张,一边和小枫协商投资款的事情。其间,小枫陆陆续续投资了23.4万元,而晶晶的实际投资款为10万元。半个月后,经高邮当地有关部门核准,晶晶成为这家店的经营者。

  二人本想着大干一场,可事与愿违。因为考虑到是亲戚关系,二人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加上选择店铺遇到一些困难,实际需要的启动资金远远超过他们的预期。晶晶想再拉人合作做生意,然而,身边的亲戚、朋友也多有顾虑。

  筹措资金遇到了困难,奶茶店投资项目只能暂时搁置着。前期投入的几十万元,一时间似乎打了水漂。晶晶有些动摇了,她和表弟商量,“这10万元就当是我借给你的,奶茶店今后由你一个人来经营,我给你打工吧。”晶晶的提议却未能获得表弟的认可。“我的损失更惨,再说营业执照办理在你的名下,我的损失应当由你来赔偿。”

  双方为此闹得不愉快,表弟想讨回自己的投资款,而表姐也想收回10万元资金。晶晶称,“当初我投入的10万元是借给你做生意的,你应当及时归还。”双方私下协商了数次,因各执一词,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孰是孰非?法院这样判

  最后,小枫向高邮法院递交起诉状,将表姐告上了法庭。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小枫的诉讼请求是:希望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之间的投资协议,判令表姐返还其投资款23.4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原告提供与被告之间的自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主张原被告双方就经营奶茶店达成合伙意向。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对奶茶店投入的23.4万元。被告自认投入10万元在奶茶店,还提出该10万元系借给原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法院认为,被告将10万元投入到奶茶店项目,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奶茶店项目的对外经营并实际需要承担风险,法院更倾向于被告投入的10万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并共担风险,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法院还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对合伙成本、资金投入、合伙经营管理、各方应投资额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必须尽到的投资额度,故法院对原告对被告未尽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被告违约的事实未予采纳。

  此外,本案尚无合伙人之间有关退伙的协议,也没有另行达成退伙协议,更没有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导致合伙的财产不能确定,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也不能确定,原告也未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计鉴定,故原告要求退还其原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伙做生意应签订书面协议

  近年来,因合伙做生意引起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多见于朋友、亲戚、家人间合伙合作。该案的承办法官分析,亲戚间合作做生意本可实现优势互补,导致他们闹上法庭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双方合伙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法官提醒,即便是亲戚间,在合伙做生意时,也不能随意进行口头约定,最好白纸黑字将协议条款写清楚,明确各方的权、利、职、责。合伙做生意要以书面协议为准,即便日后发生纠纷,也能顺利维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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