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除了在物质上给予帮助,更应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赡养人最具有发言权。但是在被赡养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未说明遗产该如何继承时,各继承人之间常会引发争议。
9月15日,无锡梁溪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因张二照顾较多,法院认定她可以多分遗产。
张大爷与老伴李老太一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二女张二、三子张三、幼子张四。因张四患病,老两口在房屋拆迁时将两套房屋登记在了其名下,还有一套登记在了老两口名下。对此,四子女均没有意见。
后张三去世,留下一女张小小。几年后,张大爷去世。因母亲年迈,患病的弟弟又一直未婚,张二主动承担起了照顾的责任,平日买菜做饭,一干就是十多年。在二人相继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和车位引起了纷争,张大要求其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张二不同意。为此,张大将张二、张小小诉至法院。
张二平日照顾的证据
“这么多年都是我在照顾父母和弟弟,三人去世后的丧事都是我一手操办,这些邻居们都看在眼里。”在庭审中,张二表示,其长期和父母、弟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名证人到庭陈述张二日常照顾老人和弟弟的事实。
老人丧葬费证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的三套房屋价值均在100万余元,两个车位价值18万余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提供经济扶持,又或是长期居住在一起,给予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和安慰,符合以上情况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认为,张二确实对老人及弟弟照顾较多,认定其继承50%的遗产,张大、张小小各继承25%的遗产,这样的分配比例也是极难见到的。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张大、张二、张小小各继承一套房产,两个车位由张二继承,张大、张小小分别向张二支付归并款21万余元。(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