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女儿起诉继母分割遗产

2021年09月14日 14:47:1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018732f6ac14b5e8d5f0451fb1dc92d 35326553 2021-09-14 14:47:16 /a/20210914/1018732f6ac14b5e8d5f0451fb1dc92d.shtml

  亲属的离世是悲伤的,而处理逝者生前的财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不清楚遗产的继承权、继承顺序等往往会出现纠纷,甚至亲人之间对簿公堂。今天(9月14日),记者从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发生在女儿和继母之间。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告孙某香系孙某龙与李某兰之女,李某兰于1981年去世。孙某龙丧偶后于1988年3月5日与被告倪某玲结婚,婚后被告到孙某龙居住的三间瓦房处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未与双方共同生活。在2011年6月间,孙某龙与倪某玲在其所在的社区危房改造资金的资助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仍由孙某龙与被告倪某玲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1月孙某龙去世后,该房屋即案涉房屋由被告倪某玲生活居住至今。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倪某玲在2018年2月领取了案涉房屋补偿款15415元。

  原告孙某香诉请将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产权析产,判令原告享有该房屋2/3产权份额,被告享有1/3产权份额,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因拆迁项目获得的补偿款中原告享有2/3份额,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10408.67 元。被告倪某玲则辩称,她与孙某龙结婚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翻建,社区也资助了4000元,而且她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因拆迁项目所得补偿款治病已经使用,无钱分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案涉房屋原系瓦房两间,属孙某龙与李某兰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兰去世后,李某兰所涉财产孙某龙与原告享有继承权;孙某龙与被告结婚后,案涉房屋在危房改造中由孙某龙与被告进行了翻建,即原财产出现重大变化,被告亦基于房屋翻建行为成为了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在孙某龙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对孙某龙所涉财产享有继承权;结合案涉房屋的演变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额。因案涉补偿款原告虽有权分享,但因被告已年近77岁,患有多种疾病需治疗,案涉补偿款系被告三年前领取并已使用,现已无钱用于分享,因此,结合被告现社会状况,不宜让被告再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原告孙某香与被告倪某玲各享有1/2 的份额。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