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亲”女员工被开除 起诉要求单位赔钱被法院驳回

2021年09月10日 09:53:21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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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场工作中难免要与异性接触,性骚扰成了一个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记者从南京高淳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一起因职场骚扰而被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到底怎么判决的呢?

  2020年7月,徐某在高淳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同年9月3日,仓库管理员薛某报警,称其在公司仓库办公室被徐某亲吻左边脸颊。后派出所出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当日,公司出具“关于开除徐某的通知”,载明:车间员工徐某,于9月3日上午对同事做出不尊重他人行为,已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此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第46条“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解除劳动合同。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告徐某诉称:公司找了两个不存在的理由将我开除,我没有品行不端的行为。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撤销关于开除的《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辩称:经公安机关调查,原告骚扰本公司女员工薛某,违反了本公司规章制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本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徐某在派出所的陈述来看,徐某在薛某独自在仓库时确实做了有违常理的亲密动作,薛某作为女性无法忍受该种亲密行为,用随手物品砸向徐某并向公司反映情况。徐某对薛某作出的亲密举动,存在骚扰嫌疑。本案中,薛某向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经公司与徐某进行沟通后,徐某并未进行合理解释,结合徐某在派出所的陈述,宜认定徐某对薛某独自一人工作时的亲密行为系品行不端,对公司信用造成了严重影响,故公司以徐某违反《奖惩管理制度》第46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公司根据徐某的行为作出开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有效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作为员工,如果在职场中受到性骚扰,千万不要选择沉默,应及时取证或留证,通过录音、录像及拨打朋友电话或110等记录骚扰事实,必要时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职场环境也是企业的义务之一,这不仅有利于帮助企业挽留优质员工,更有利于企业健康长远发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职场性骚扰行为的,有权对实施性骚扰的员工采取相应措施。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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