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刷别人捡到的社保卡,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今天,记者获悉,近日,扬州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对鲁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鲁某某认罪认罚并退出赃款。最终,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2月19日,宝应县公安局接到阚某报警:“我的社保卡丢了,我发现从2019年4月29日到2020年8月18日,我的医保账户被人盗刷1万多元,余额只剩0.71元。”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通过阚某社保卡的交易对账单,锁定某大药房经营者鲁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调查,鲁某某最终承认盗刷他人社保卡的行为。
原来,2019年4月29日,卢某无意中捡到一张社保卡,抱着贪图小便宜的心思,他将卡拿到鲁某某经营的大药房,请鲁某某帮他查看医保账户余额,发现卡内有8000多元且卡未设密码,在卢某的要求下,鲁某某帮其盗刷了第一笔钱款450元。因卢某怕被失主发现,便将社保卡暂放在鲁某某处。鲁某某陆续代卢某刷卡消费共计1000余元。
一段时间后,卢某过问此卡,被告知卡已被扔了。其实,鲁某某看到卢某刷卡消费没出事,也想占便宜,就到其他药房刷卡消费,直到社保卡内没有余额后才将卡扔进垃圾桶。加上盗刷期间社保卡进账的钱,鲁某某共消费9000余元。
警方找上门后,鲁某某后悔不已,他称,“只想贪图点儿小便宜,没想到触犯了刑法铸下大错。”同时表示愿意补偿阚某全部损失。
近年来,盗刷社保卡现象时有发生,盗刷社保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方式恶意转移他人财物,属于盗窃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中,帮人代刷消费和自己消费均认定为犯罪金额。
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方面,社保卡应及时修改密码,发现丢失后,应及时挂失;另一方面,捡拾他人社保卡后,切勿随意消费,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