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 父亲要求赔偿 法院判:支持!

2021年09月03日 18:00:30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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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与小张登记结婚后小张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排除小李是小张所生之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小李起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并主张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中,小李同意离婚,但认为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小张作为妻子,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儿子,使小李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小李为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小张应当予以返还。抚养费的返还金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年龄等综合因素,酌定抚养费的返还金额为40000元。

  在小李抚养孩子数年的时间里,不仅有经济的付出,也有情感上的投入,小张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侵害了小李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必然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依法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妻子一方的过错,酌定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法官表示:“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虽然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其确实也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也给无抚养义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形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女方作为欺诈方且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判令其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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