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为减少彼此之间的争执,双方一致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没想到赠与房屋给子女却再次引发矛盾,争议不断,最终对簿公堂。今天,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纠纷案。
原告谢某与前妻赵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某一处自建房赠与次女谢某某(系原告次女)。离婚后,二人均仍住在该处自建房中,后赵某搬回娘家居住,原告继续在该房中居住。
原告谢某将次女谢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对被告谢某某的赠与。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并未过户登记,且涉案三方口头约定过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至终老,被告剥夺原告居住权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告以其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被告部分的房产赠与。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实施过剥夺其居住权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规定。
本案中,原告谢某与赵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方面,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另一方面,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赠与房产的协议并非单独形成,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其诉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