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数额提高两倍、最高可处罚1亿元、新增强制责任险……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8月26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发布会上,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赵启凤介绍,这次修改,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了法律规定,一是把“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了总则,二是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并落实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提供了法律支撑。

赵启凤介绍,新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就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而言,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另外,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次提出要建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5条,修改、新增的条款约占原条文的一半左右,尤其在主体责任、违法行为处罚和惩戒力度等方面,都有了更为精准的规定。赵启凤说:“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部分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新法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扩展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保险制度方面,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还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共新增了2条、修改了16条内容。赵启凤说:“新《安全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下限数额,平均提高至原来的2倍以上。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亿元罚款。对于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指令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了‘按日计罚’措施。”

近年来,煤气爆燃等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新法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燃气使用安全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等问题,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或者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等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赵启凤说。
此外,新法还加大安全生产刑事处罚和法律监督。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增加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同时还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规定。”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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