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南京不少小区都按要求开展了“撤桶并点”工作。南京市民孙先生家楼下就多了一个垃圾收集点。孙先生觉得这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让自家房子贬值,于是起诉到法院维权。那么法院会如何裁判呢?今天(8月25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去年5月10日,南京市民孙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了公告,告知将在小区南、北门设置两个集中垃圾收集点。孙先生家楼下被确定为其中的一个垃圾收集点,很快就被摆上了不少大型垃圾桶。孙先生称。“一天三次有垃圾清运车经过的时候噪音很大,特别是早上五点,经常吵醒自己,而且气味难闻,承担了整个小区一半的垃圾,味道很严重,都不敢开窗户。”

孙先生认为设在自家楼下的收集点,带来了卫生、垃圾清运噪音、气味等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还导致了他的住房严重贬值,且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投票同意,铲除绿化、草地,改变用途,建立固定的垃圾回收房,并使用小区公共用电,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因此,他起诉要求物业将楼下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复原样。物业公司则辩称,“在选择垃圾收集点时,召集业主等召开会,并进行了公示,之后又根据业主的意见进行了方案调整和第二轮的公示。”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是响应垃圾分类的号召,在街道的指导下完成的“撤桶并点”工作,在选址前也征求了业主的意见。鉴于业主的意见很不统一,他们经过了多轮民主程序才最终选定了现在的两个垃圾收集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帅表示,“垃圾分类本身来说是符合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对于改善小区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0430业主提出这个诉求也并不是完全不合理的,这个垃圾分类的集中收集点确实会对小区内临近业主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这一小区选择的两个集中收集点在南北门位置,设在了比较开阔的地方,符合一般设置的要求,且距离孙先生所在的楼栋还有一段距离,对孙先生造成的影响没有超过合理限度。这一垃圾分类收集点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较长时间,当下也没有更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点选址方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帅介绍,“综合以上因素,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个案子里面是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了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垃圾分类明确写入。垃圾分类工作中推行的“撤桶并点”,不可避免会对垃圾分类收集点附近的部分小区业主造成影响,但垃圾分类点的设置关涉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该影响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业主应予以适度容忍。同时,物业公司在选择垃圾分类点的时候,应遵循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如合理安排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做好垃圾站点卫生清洁,及时维护垃圾投放秩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集中分类点对周边业主通风、噪音等方面的影响,真正使垃圾分类工作发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治理的重要作用。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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