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布第十二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08月22日 15:01:42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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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22日),记者获悉,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十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扬州市万美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扬州市万美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金乌骨通胶囊、仁和奥莎普琴胶囊等6种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2、邗江区瓜洲镇瓜金百货商店(苏供超市)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1年8月2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瓜洲镇瓜金百货商店(苏供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商店冷藏库房内发现祖名臭豆腐(3袋)、大食惠甜玉米(2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产品均未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开发区扬子江南路进定发便民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开发区扬子江南路华建雅筑小区内吴小明经营的进定发便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西红柿、白糖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高邮市瑞和综合农贸市场56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瑞和综合农贸市场56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高友明销售的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广陵区玉伟日用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玉伟日用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扬州顺心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扬州顺心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在快餐制作过程中,因厨房操作间空间小,将菜品米饭搬到二楼大厅过道进行分装打包,且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二楼大厅过道作为食品处理区,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具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条件通用要求,亦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中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中规定的设立分装专间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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