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奖后突发脑溢血,活动主办方需要担责吗?

2021年08月19日 11:15:48 | 作者:许宸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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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奖后突发脑溢血,造成七级伤残,活动主办方需要担责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8月18日)傍晚发布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罗女士受邀前往南京某楼盘参加活动并看房。在有奖问答环节,她获得奖品一盒抽纸和一个毛绒玩具,上台领奖回来落座时忽然晕倒。现场医护人员对她进行了紧急救助,救护车赶到后送医。之后,罗女士住院治疗146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35179.56元。

  经鉴定,罗女士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为高血压的疾病所致,上台领奖事件可导致罗女士情绪激动后血压升高,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罗女士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属七级残疾。

  罗女士认为活动主办方某广告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45280.84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罗女士因脑出血等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失,酌定由罗女士自行承担85%,某广告公司承担15%。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量,愿意补偿罗女士50000元。

  南京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罗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补偿被上诉人罗女士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广告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罗女士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一般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如:活动现场设施等不安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活动组织者未予排除,参加人遭受损害后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救助等。

  本案中,根据罗女士提交的病历,其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年余),某广告公司在有奖问答环节给予罗女士小礼品并无过错,其因自身原因发生脑出血,不属于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罗女士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发后,某广告公司拨打了120,相关人员也到现场救护,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某广告公司自愿补偿罗女士50000元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李钰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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