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七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08月17日 14:53:14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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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记者获悉,疫情防控期间,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扬州第七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典型案例:

  1、2021年8月16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月塘镇新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医疗器械消字号产品、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2、2021年8月16日,景区市场监管局梅岭分局对凤凰农贸市场猪肉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徐宝珍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2021年8月1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邵伯分局对江都区邵伯镇蔬昊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2021年8月1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建华村创业路1号商住楼的扬州市邗江瓜洲众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2021年8月1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蒋王分局对位于邗江区天俊华府43栋101室的邗江区一阿米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2021年8月14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食客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7、2021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邗江中路427号的扬州恒春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未查验一次性餐盒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8、2021年8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城河路194号—114的江南春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安排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6名从业人员均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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