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 启东一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2021年08月12日 11:29:00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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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启东男子林某将房屋出售后,转而又向另一个买家出售这套早已不属于自己的房子。今天,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启东法院就这起合同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一房多卖”的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底,林某获得启东市近海镇某处宅基地联建房两套门面及住宅的建设资格,后统一委托施某承建施工。2014年6月,林某因无力支付建房费用,将仍在施工中的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施某,双方结清房款。2014年7月,施某将该房屋转售。

  2015年4月,林某为骗取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对被害人王某谎称自己有房屋出售,而这套房子其实就是他当初卖掉的。2015年5月,林某在没有实际交付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王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当日付清购房款。2020年11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时才发现被骗,随即报案。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卖家为谋取更高经济利益而“一房多卖”的情况并不鲜见。但这种行为一旦越过界限,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那么“一房多卖”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一房多卖”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第一个区别点在于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目的和动机。第二个区别点在于卖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

  本案中,林某在将房屋出售给施某并收取房款之后,明知自己已无法向王某实际履行,但仍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王某房款2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易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千万不要因为贪图高额回报轻易违约。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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