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而违约,呼吸机企业需要担责吗?

2021年08月12日 15:13:47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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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何裁判?今天(8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就一起因新冠疫情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2020年3月30日,4月3日、8日某科技公司(乙方)与某医疗设备公司(甲方)签订三份《购货合同》,分别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呼吸机20台、20台、60台,货款分别为110万元、110万元、330万元。合同(一)约定:款到15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二)、(三)约定:全款收到后甲方根据发货订单排货。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三份合同全部货款,但对方一直未发货,并于同年4月23日、30日退还了全部货款。

  因此,某科技公司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疗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违约金165万元以及不能交货给某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107.4万元。某医疗设备公司辩称,事发时公司处于被政府半接管状态,呼机机接受统一调配,全力保障全国特别是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防控急需,发货排期受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且及时退还了全部货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疗设备公司未能按合同(一)约定发货,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某医疗设备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33万元。某医疗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3月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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