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2021年08月08日 16:32:22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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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扬州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今天(8月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甘垛镇慧仁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口罩、消毒液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诚益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润辉广场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德运全脂纯牛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3、8月6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江都区山水商务宾馆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客房和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杨庙分局对杨庙镇农贸市场的扬州市邗江杨庙巫忠芳南北货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6日,接群众举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宁家福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所售商品存在不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海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大米及部分牛奶和零食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8月7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江都区樊川镇士龙水果蔬菜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8月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健民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消毒液、口罩、小柴胡颗粒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9、8月7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扬子津分局对位于新城花园梅香苑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鑫农产品中心”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8月7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史可法路59-5号的世平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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