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受理一起匿名举报案件,举报反映用人单位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要求用人单位负责人林某前来配合调查。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林某表示员工举报内容不实,因为该单位经营内容为室内体育活动,存在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员工经常性的只工作几个月便离职,所以该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的是“兼职协议”,都是暑假“兼职工”,不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用人单位开具《调查询问书》,调取该单位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通过核查劳动用工材料了解员工实际工作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林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发现,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均为制式劳动合同,并不是林某表述的“兼职协议”类型的非全日制用工。在事实证据材料面前,林某哑口无言,只能承认为节省用工成本,没有为试用期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确实存在欺瞒员工的情况,谎称他们都是“兼职工”,单位无需为其承担社会保险。

面对用人单位这种“欺上瞒下”的行为,执法人员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林某不应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此,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开具法律文书,责令其为所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林某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根据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在为所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将整改材料及时提供给执法人员,保证今后将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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