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要注意 此“食盐”并非可以吃的“食用盐”

2021年07月31日 09:52:37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7adcda4b003846749d2a9eb87639e536 33805222 2021-07-31 09:52:37 /a/20210731/7adcda4b003846749d2a9eb87639e536.shtml

  食盐是我们一日三餐都必不可少的一种调味料,也是保健人体健康的重要物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了药品 “大青盐”,自古以来食盐还是一种药品,具有治病功能,属于中药饮片。今天,记者从苏州吴江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根据群众反映,在某连锁药店查见一款药品“大清药局”食盐。

  该款产品外包装上标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炮制规范、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等内容,经核查 “大清药局”食盐为药品。 

  这款药品“食盐”与食品“食盐”的区别

  药品“食盐”

  具有功能与主治,包括:涌吐、清火、凉血、解毒、软坚、杀虫止痒痛等;使用方法为:沸汤融化,宜炒黄用;炒热熨敷等;用法与用量:0.9-3g,沸汤溶化,作催吐用9-18g等。执行标准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一般炮制方法为:取原药材,除去杂质。无卫生、化学指标、抗结剂等指标要求。未规定碘、抗结剂等重要成分含量。

  食品“食用盐”

  食盐的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不低于《食用盐国家标准GB 2721-2015》,食用盐的原料、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氯化钠、氯化钾含量都有详细规定。产品包装上注明配料表、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等。不具有治疗功能。

  食品与药品执行不同的标准,产品构成不同、用途不同,药品不能取代食品,不宜长期食用,“大青盐”类食盐在采集、炮制过程时只除去了杂质,提炼方式单一,没有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所以不建议广作为日常食用盐来食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日常食用盐时,应该选择由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盐,而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用盐。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警告全区相关经营企业,严禁通过宣称药品比食品更安全、更利于身体健康等方式将药品作为普通食品推荐给消费者使用。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二十万到一百万元的罚款。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汪泽)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