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历经三审,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今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 “云发布”介绍了条例的相关内容和亮点。记者获悉,条例一方面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的机制,另一方面也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同时,明确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发生违法违约行为,将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也存在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信用状况认定作了整体性制度设计,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强调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认定标准的制定权限、依据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表示:“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的领域、范围、适用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
同时强调,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作出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失信者处处受限”,但“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严冬介绍说,条例对失信惩戒作了周密的制度设计,如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清单需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对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作出规定。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这些惩戒措施有的涉及信用主体权益和义务的减损,而有的则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的内容。”
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都涉及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五大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以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等,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基因、指纹、血型等信息,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这些信息的共享及其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省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诚信建设具有示范表率作用,条例明确,本省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否则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另外,条例还丰富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