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咙疼痛,眼睛刺激想流泪……
是生活的苦涩和压力?
不,这是你的出租屋甲醛超标了!
如何维权?来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晚(7月27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近日,刚参加工作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承租房看上去装修一新,没想到刚搬进去不久就感到身体不适,他一纸诉状将房东胡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原告租房甲醛中毒
2020年5月5日,张某与房东胡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住进来几天后,张某就觉得自己身体不舒服,一开始以为是感冒,可随后几天又出现了头昏脑胀、咽痛等状态,张某怀疑可能是租房内甲醛超标。
5月21日,张某前往南京鼓楼医院(江北)急诊,医院诊断为:甲醛毒性效应。5月26日,张某以及其他室友聘请检测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甲醛标准、总发挥性有机物TVOC标准不合格。
之后,张某其他室友陆续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张某与胡某协商赔偿未果,起诉至浦口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房屋租赁费、检测费等费用共计63164.26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就诊材料,可以明确原告就诊的不适症状为甲醛中毒效应。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身体不适的伤害,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对自己身体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过失。被告在得知原告身体不适并为其找到临时借宿处时,原告没有及时搬出,仍继续居住两三天,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部案情,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比例为宜。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的现有损失包含医疗费、营养费、租赁费、交通费,合计为4697.5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身体损害赔偿2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以及误工费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比例即3288.26元,剩余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胡某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提示——
如承租房屋后,对房屋空气质量存疑,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向出租人提出空气质量异议,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2. 要求出租人共同对租赁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出租人拒绝配合检测,可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以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通知出租人到场。
3. 委托鉴定应选择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正规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的效力。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