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剑”: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拟属家暴

2021年07月27日 16:31:09 | 作者: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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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今天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和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都属于家庭暴力,发现、制止和报告家庭暴力的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

  据介绍,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然反家暴不断深入人心,但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发生的命案,大多与婚姻家庭矛盾有关。条例草案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七类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限制对外交往、恐吓、跟踪骚扰等,并提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相关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重在预防和制止。但是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尚未真正形成共识。条例草案从婚姻登记机关、学校、基层政府等各个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反家暴宣传教育体系,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当将反家暴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开展反家暴业务培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家庭暴力警情统计数据平台,开展警情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等,并鼓励公民举报,“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联动处置,条例草案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的线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条例草案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提出“因年老、残疾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处置?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法律武器。2012年,江苏在全国首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并持续改进,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江苏省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此次立法吸收了不少实践中的经验: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书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档、图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亦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之一。陈正邦:

  “条例草案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多种措施。” 

  记者注意到,保护令措施可达8条,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等。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了视具体情形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惩戒。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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