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劳动者未休年假,离职时能要求补偿吗?来宁务工的杨师傅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离职时他向用人单位讨要未休年假工资,遭到了原单位的果断拒绝。
据了解,诉求人杨师傅于今年4月入职,签订合同时单位负责人表示,因为工作任务重,为了给员工更好的福利待遇,结合杨师傅的实际工龄,单位每年给杨师傅12天的带薪休假,自入职之日起立即生效。入职后杨师傅发现,确如负责人所说的,工作任务大,而且人手也比较紧张。因为家中有事,杨师傅先后几次提出休假申请时,都被领导以工作任务重、走不开人为由拒绝了。工作3个月后,因为身在老家的母亲患病,需要人贴身照顾,杨师傅不得不提出辞职,然而在离职清算工资时,单位却拒绝支付杨师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21日,执法人员根据杨师傅提供的电话,致电该单位负责人张经理询问相关情况,得知杨师傅所说属实。执法队员当即向该负责人普及了《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要求该单位核算杨师傅应休假天数,并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予以支付报酬。该负责人了解相关规定后,表示会根据前期合同约定,支付杨师傅折合3天未休年假的相关报酬,杨师傅对此表示满意,并对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在此,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障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