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2日),记者从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特殊的案件,一名男子性骚扰同事被解雇反向公司索赔,目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小美(化名)是公司保洁小组的组长,陈某(化名)是她的组员。一天晚上,小美在家休息突然接到陈某发来的一段不雅小视频,为此小美夫妻大吵一架。
又羞又恼的小美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并且报了警,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了询问。陈某狡辩称朋友拿他的手机玩时不小心误发,最终,难以自圆其说的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写下了保证书 希望小美原谅。
公司在调查后向陈某出具了《惩戒通知书》,认为他侵犯了同事小美的劳动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工作情绪和状态,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解雇处分。
收到公司的《惩戒通知书》后,陈某不服气,认为事发时不是上班时间,单位无权过问此事,经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在法庭上,原告陈某称“事情(性骚扰)已经过了十天后又到公司来处理 ,我不服,我要讨个公道, 一码归一码。事情已经过去了,为何还要开除(我)?”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于性骚扰是有明确规定的,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其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对于出现性骚扰情况,需要有一个预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工作秩序。案涉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受到公司规制,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理由合理充分、程序合法,公司不需要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了公力救济的通道。
法官提醒,当遭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严重程度,可以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信任的人求助,通过向单位举报、报警等方式维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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