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租房第一责任人,房东必须时刻关注消防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仍拒不整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7月7日),记者从苏州张家港警方获悉,近日,该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办理了全市首起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案件。
民警在经开区杨舍镇斜桥村一处自建房检查时,发现其中有大大小小11间出租房,租客数量近20人,属于群租房,且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过道内有明火作业,室内电线私拉乱接,电瓶车室内飞线充电,未配备灭火器应急疏散物品。
经查,房东朱某今年69岁,本市经开区(杨舍镇)人。民警当场对朱某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7天内整改到位。

民警再次上门对此房屋进行消防复查,发现朱某心存侥幸,将法律和安全视为儿戏,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朱某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331”领域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自6月中旬起,张家港市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在全市范围内,对小餐饮场所、农贸市场(菜场)、群租房和老年过渡安置房“四类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助力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截至6月底,共出动警力1800余人次,累计排查相关单位1.37万个,发现并完成整改隐患4000余处,完成进度100%。
警方提醒:对出租房进行整治,处罚并不是目的,房东和租户必须高度注意的是消防安全。
1、房东要注意
必须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居住出租房每间配备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不得使用三合板或其他可燃性材料隔断房屋,不得将居住与仓库、商铺等设置在同一楼内的房屋用于出租。
2、房客租房须知
租房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写明双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租房后要经常检查家中电线,及时解决线路老化问题,在使用电暖炉、空调等大功率电器时要分开插线。电瓶车要规范停放及充电,保持安全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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