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8日)记者从南通如东警方获悉,辖区居民严某雯到马塘派出所报警称,其接到号码为+59794473438、+33686842955、+1877869808744的电话,对方称严某雯因在网上购物加入会员,不解除会员需要付钱。严某雯遂按照电话指示下载工商银行APP,并根据对方要求一步步进行操作,后发现银行卡内17996元被转走,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

接到报警后,马塘派出所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发现严某雯转账的对方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卡号为622876*******080548。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银行卡开户人为如东人陈某。该银行卡从2021年6月开始启用,转账已超过20多万元,且大部分系受害人被骗资金。民警初步认定,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6月15日,民警在如东县双甸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经审查发现,陈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仍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共4张,同时出售U盾,共计获利4000元。

目前陈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可能大家会疑惑:陈某不偷不抢的,只是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又没有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当然,只是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可能还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就触犯了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而陈某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现在办理银行卡这么便利,为什么要用别人的银行卡进行结算呢?不仅买银行卡要钱,买来的银行卡还存在随时被他人控制的风险?

所以说,买银行卡肯定有其他目的。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警方再次提醒大家: 对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我们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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