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以出售银行卡牟利 涉“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

2021年06月04日 09:33:32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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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男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了赚钱竟做起出售银行卡的买卖,进行非法牟利。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宿豫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王某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据了解,平时无所事事的被告人蔡某在2019年6月至7月间,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友“晴天”,交谈中对方称需要用银行卡来“洗钱”,并向蔡某高额收购银行卡。被告人蔡某遂收购了23套银行卡,对方通过网络将提成转给蔡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经查实,其中16套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诈骗进账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7153322.98元。”

  一次非法获利4200元,尝到甜头的蔡某,认为这是一个发财机会,逐将此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李某,并一同收购他人银行卡。4人一拍即合,通过蔡某联系上线,王某某、王某、李某陆续将其收购的银行卡邮寄给上线,从而获利,“经商议后共同在网上收购银行卡4件套9套,卖给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经查实,其中5套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诈骗进账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1122959.42元。”

  据了解,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蔡某等四人所提供的银行卡均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支付结算,诈骗进账流水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蔡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区法院依法判罚。

  宿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单迪介绍:“四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小利而受犯罪分子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乃至后悔莫及,“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的银行卡信息,以防自己的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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