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2021年6月4日上午,“世界环境日”前夕,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敲响法槌,对一起涉中华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钱某某、帮工潘某某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
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被告人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后被告人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其电话联系王某胜帮忙出售,被拒绝后,返回途中,李某义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

被告人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义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3名专家证人出庭阐释,分别就案件中涉及的中华鲟生存状况及其生态科学经济价值、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鳗鱼苗专项特种许可制度管理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对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被告人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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