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4月22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对备受关注的“中兴通讯”状告“中兴教育”侵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同时,也发布了2020年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在《民法典》实施后,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中兴通讯公司在国内外都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了拓展公司在教育领域的业务,成立了中兴通讯学院,与国内高校和企业进行教育等相关业务,同时注册了“中兴通讯”、“ZET中兴”等商标。在教育业务持续发展过程中,中兴通讯公司发现2018年成立了一家叫“中兴教育”的公司,在官微、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和线下都擅自使用了他们的注册商标。
中兴通讯公司代理律师毛先生介绍,“我们认为对我们这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损失,通过使用中兴的字号、企业名称以及商标的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了对中兴的商誉损失”。
中兴通讯公司索赔102万元。中兴教育公司则表示,当他们收到中兴通讯公司发出的相关警告函之后,已经对一些有瑕疵的行为进行了自我整改,并且他们从事的教育内容与中兴通讯公司并不一致,没有侵犯他们是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兴教育公司代理律师徐先生介绍,“他们中兴通讯公司所拥有的只有一个中兴通讯学院的内部职工大学,只提供培养职工的教育服务,并不对外经营。而且中兴通讯是字号加行业一起使用,他们在通讯领域有知名度,但我们了解他们在教育领域并没有什么知名度,我们在无锡设立这个公司也是依法设立的,应当得到保护”。
无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兴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赔了86.5万元。中兴教育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今天(4月22日),省高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中兴教育公司负担。
法官表示,中兴教育公司在网站等对外宣传上使用了“中兴”等字样或标识性图片,会让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侵犯了中兴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中兴”字号经过多年经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在教育领域又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中兴教育公司使用“中兴”字号,具有攀附中兴通讯公司的恶意,构成了不成当竞争。
此外,据省高院发布,去年全省法院受理了24869件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了22.88%,从案件类型上看,涉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最多。法官表示,将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表示,“惩罚性赔偿适用有两个条件,一个叫情节严重,一个叫故意侵权,也就是说明知是侵权行为而为之。最高可以判到5倍,正常赔偿额度的1到5倍。目的是让侵权人倾家荡产或者说是违法成本提高,下次就不敢侵权了”。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