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出炉: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

2021年04月21日 19:51:04 | 作者: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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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下午,《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全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拟于“七一”建党100周年之际正式实施。条例为系统保护、长期传承、合理利用、充分展示南京的红色文化资源提供了法治保障,提出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对公众开展祭扫、纪念、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作出要求等。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创建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联系会议制度,规定“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等12个部门、单位。细化了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与调查认定制度形成制度闭环。

  明确了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活动的仪式要求。记者看到,《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公众开展瞻仰、祭扫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作出了要求;第三十五条对活动仪式的要求分层次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宣誓仪式和纪念活动,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法制委员会经论证后认为,突出弘扬传承活动中的仪式感,能够涵养全体市民的爱国情怀,促进红色文化内化为信仰信念。因此,对公众开展祭扫、纪念、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作出要求;提出开展红色文化纪念活动应当注重仪式,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激发社会公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怀。”

  继《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之后,《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同样向抹黑英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第一章第九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容。姚正陆说:“展示展览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尊重史实,防止刻意夸大、贬低或者戏说方式歪曲红色文化精神内涵。”

  关于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专门明确: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张倩 肖日东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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