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今天,4月16日,南京市法学会刑法刑诉法学研究会在高淳区举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讨会,会议收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认罪认罚语境下侦诉申辩职能定位转型和关系重构的审视与构想”、“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后的程序规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等40多篇论文,部分作者作了会议交流。
与会人员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认罪认罚从宽,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庭前工作质效的根本性改进,促进了案件处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明显提升。
南京一家区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正式实施以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20年开始保持高适用率,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完全融入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之中。2020年,这家检察院普通犯罪的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3.6%,重大犯罪的为86.2%,职务犯罪的为100%,经济犯罪的为96.3%。
这家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有,一是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引导不认罪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办理龚某某等人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检察人员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从同案犯供述等方面完善证据,最终促使龚某某在提起公诉前认罪认罚。二是联合辩护律师共同引导。如在办理陶某某强奸案件中,陶某某始终保持不认罪态度,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并积极与其辩护律师沟通,最终成功促使陶某某认罪认罚。三是善用量刑建议权衡利弊。通过依法调节量刑建议的方式,向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展示量刑建议差距,消除犯罪嫌疑人对抗态度。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推广适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宁检轩 高检轩 王岩 张新竹 陈光普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