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全额退还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原因是……

2021年04月08日 18:05:47 | 作者:许宸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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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拖延退场时间近一年。在拖延退场的这段时间里,小区业主要继续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吗?一起来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8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送解除函,但物业公司拒不退场

  南京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可根据物业满意度调查的调查率和满意度确定物业合同是否自动解除。根据该小区业委会组织的调查,2017年业主满意度为37.78%。故业委会于2017年12月底向物业公司发送解除函,通知其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并要求其最迟于3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撤出小区,撤出前的各项费用可按原标准、实际服务时间收取。

  物业公司收到解除函后不同意退场,一直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并于2018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解除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物业公司又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退场期间交纳的物业费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吗?

  彭某是案涉小区的业主,其向该物业公司交纳了2018年4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217.5元及停车费1800元,合计2017.5元。彭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上述费用。

  彭某认为,经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通知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3月底办理交接手续并撤出该小区,但此后某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并以不缴费就不让停车为由要挟原告,强行向原告收取物业费及停车费,在此情况下业主缴纳费用系受胁迫,属于某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某物业公司辩称,彭某要求返还的是2018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费用,在此期间,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有序的物业服务,原告享受服务,应当缴纳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彭某已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的30%。彭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改判:物业公司全额退还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业委会通知退场后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业委会于2017年底向物业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因业委会给予物业公司3个月宽限期,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于2018年3月31日终止。物业公司虽就合同解除问题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物业公司在2018年3月31日之后不应再收取物业费等,故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难”问题十分严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仍拒绝撤出小区。物业移交甚至出现群体性、暴力性事件。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权利义务终止后拒绝退出、移交的情况下不得收取物业费的规定,同时有效遏制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拖延退出时间,收取物业费用的不当做法,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隋文婷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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