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车业务逐渐发展成新的产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便利。但不法分子假借租车之名实施诈骗活动,这给租车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也给租车行业蒙上阴影。在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汽车租赁行业更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完善客户资质审核,堵塞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漏洞,避免陷入被骗风险。今天(4月4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结的一起假借租车之名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周某某、潘某经预谋,先后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胡某及郁某某,多次到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等地,通过与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车辆,再将车辆销赃。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出资租赁车辆及销赃,被告潘某负责安排人员租车、根据周某某反馈过来的客户需求寻找目标车辆,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及郁某某负责与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上述被告人先后实施12笔租车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潘某参与合同诈骗12次,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92500元;被告人胡某参与合同诈骗4次,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51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合同诈骗 4 次,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 5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潘某、胡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潘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潘某参与预谋并商议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受他人纠集,仅出面租车,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据此,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刑期。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