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批法规进行了解读。
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逝有所安”是基本的民生需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葬事业发展、殡葬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安排。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丧事、祭扫活动扰民的问题一直是殡葬管理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保护百姓"钱袋子"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事关老百姓的资金安全。《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的字样或者内容;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布包含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拓展合作社设立主体 优化扶持发展政策
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措施,《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拓展了合作社设立主体、丰富成员出资形式、规范合作社登记管理,从财政支持、人才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细化了各项促进发展的扶持政策。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杨时盛 编辑/玉洁)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