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按时还贷款 开发商起诉要回房

2021年03月31日 17:09:11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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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只要买房人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交付了房屋,房屋买卖即告结束。今天(3月31日),记者从南通如东法院了解到一起刚审结的案件,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

  杨某夫妇2014年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加上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因为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却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原来,杨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有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杨某夫妇采用银行借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开发商提供借款担保的,如因杨某夫妇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发商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即有权解除与杨某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并要求杨某夫妇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后开发商、杨某夫妇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杨某夫妇向银行贷款50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开发商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杨某夫妇按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开发商亦按期将房屋向杨某夫妇交付。后杨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19年向其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于2020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夫妇归还贷款,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在代杨某夫妇归还了借款本息和罚息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夫妇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杨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杨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对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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