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气愤报警:商家传盗窃嫌疑人截图 只有我的脸部未打码

2021年03月18日 16:44:07 | 作者:谢炜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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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拿起手机随时能拍照,用一个软件就随时能修图,很多社交平台还可以发布。不过,不是所有图片都能随意发的。今天(3月18日)上午,南京建邺警方通报了最近处理的一起和肖像权有关的纠纷。

  3月8日下午,南京市民陈女士看到手机里一个商家的聊天群后气愤不已,她找到商家,要求对方撤回一张侵犯了她肖像权的照片,并让商家道歉。

  这张照片发布在一个71人的聊天群里,是商家店里的监控。截图中有六个人,三名工作人员,三个顾客,其中两名顾客打了马赛克。商家配的文字大意是,有顾客没有付款。陈女士是付款了的,她觉得配图文字很容易让人误会,对自己的名誉产生影响。她要求商家撤回,没得到回应。更让陈女士气愤的是,她居然被商家踢出了群聊。

  商家表示,这其实是个粗心的误会。没有付钱的,是截图中两名打了马赛克的顾客,他们发布截图时特地给两人打了马赛克。陈女士在一旁的角落,又不是嫌疑人员,所以他们才没打码。

  《民法典》对肖像权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警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调解。商家在群里进行了解释,因为图片超过撤回时效,陈女士要求商家解散顾客群。商家也提供了书面保证,不会让照片扩散,被他人用做违法用途。警方同时也提醒陈女士,可以保留证据,后面如果有其他影响,可以诉诸法律。

  在《民法典》之前,只是在《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和肖像权有关的法律规定。现在,社会不断发展,手机随时可拍,声音随时可录,《民法典》中对肖像权新增规定,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大家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需求。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所以请大家注意了,不是拿起手机,什么图片都能发,都能做。比如,你利用修图软件恶搞他人的照片;用“AI”换脸技术伪造其他人的形象发到社交软件上;偷拍他人……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除了我们大家所熟悉的面部肖像,我们的姓名许可使用和声音也都受到《民法典》中肖像权的保护。

  一些合理范围内对肖像权的使用和公开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赏析、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情况。

  当然,我们自己也要注意,不要随意发布一些个人信息和照片,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遇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谢炜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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