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 到底归谁所有

2021年03月15日 18:09:34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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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电梯内被物业公司租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租金收益应该由谁所有?今天(3月15日),记者从徐州睢宁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刚审理一起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电梯广告费的案件。  

  2019年6月,睢宁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电梯内部被物业公司租给广告公司使用,而物业公司却未将电梯广告费用进行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用不透明,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供了物业公司于2019年初与徐州某广告公司签订的《物业电梯广告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显示,电梯租赁费每部每年500元,共20部电梯,租赁期限两年,合计20000元。物业公司辩称,该部分款项已支出,一部分用于成本支出,一部分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但仅提供了成本支出方面的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收益应属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并未对此收益进行部分单独列支、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返还给业主。但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该费用的产生是物业公司为业主利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从业主共有的广告收益中扣除。

  对于物业公司辩称部分费用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欠缴的物业费仅为部分业主,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未予支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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