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之日,今天下午,江苏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宣布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护航美丽长江。
《具体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五个方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把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作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机制改革为抓手,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等执法机关联动合作,共同形成全社会“长江大保护”强大合力。
一是依法加强长江流域刑事案件审理,依法严惩污染长江犯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二是依法加强涉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增强审判对公益诉讼目的的规范引导功能,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三是依法加强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审理,从强化司法监督、矛盾化解、支持配合、联动互动等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四是依法加强执行攻坚力度,确保涉长江保护案件的裁判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各项机制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今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行政执行案件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件、检察民事公益诉讼1件。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方面,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各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如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常熟法院在审理中注意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如被告人赵建宾等6人非法采矿案,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资案件,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如南京胜科水务公司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调解,胜科公司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亿元,用于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增强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南京环资法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中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坚持将长江流域十年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罚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助力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如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皋法院的判决不仅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能震慑餐饮从业者,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舌尖上的禁令”,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高效审理涉长江岸线管制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等对长江岸线保护的合法行政行为。如周正冬诉江阴市水利局长江岸线整治行政命令案,江阴法院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了该行政决定,并根据江阴市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督促周正冬拆除搭建的建(构)筑物,清退占用的长江滩地,保障了长江大保护重点示范工程的顺利推进。
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一、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赵建宾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
五、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友成、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周正冬诉江阴市水利局长江岸线整治行政命令案
十、安联村村委会申请执行龚卫新清退长江滩涂养殖围堰案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国正)